2016年3月24日 星期四

眾法懺, 對首懺, 責心懺



犯了重戒,瓔珞經說無犯無悔,是無可悔過的。 梵網經輕戒四十一條則說:若有犯十戒者​​,應教懺悔;在佛菩薩形像前,日夜六時,誦十重四十八輕戒,苦到禮三世千佛,得見好相。若一七日,二三七日,乃至一年,要見好相。好相者,佛來摩頂,見光見華,種種異相,便得滅罪。至於犯了輕戒,則說:若犯四十八輕,對首懺罪滅
  悔重戒的方法,只見於如此的一種;悔輕戒,梵網只說對首懺,瓔珞也只說得使對首悔滅,至於如何來作對首懺悔? 瑜珈菩薩戒本條文之後,有這樣的說明:
  設有違犯,即應如法疾疾悔除,令得還淨。
  如是菩薩;一切違犯,當知皆是惡作所攝,應向有力,於語表義,能覺能受,小乘大乘,補特伽羅,發露悔滅。
  若中品纏犯如上他勝處法,應對於三補特伽羅,或過是數。應如發露除惡作法,先當稱述所犯事名,應作是說:'長老專志,或言大德,我如是名,違越菩薩毗奈耶法,如法稱事,犯惡作罪。'餘如比丘發露悔滅惡作罪法,應如是說。
  若下品纏犯如上他勝處法,及餘違犯,應付一補特伽羅發露。悔法當知如前。
  若無隨順補特伽羅可對發露悔除所犯,爾時菩薩以淨意樂,起自誓心:我當決定,防護當來,終不重犯。如是於犯,還出還淨。

不論重戒輕戒,犯戒均有根本與方便兩罪的不同,根本是己遂罪,方便是準備或進行犯戒而未完成犯戒的事實,悔罪的對象,最好是同法的淨菩薩眾,若無菩薩,對小乘比丘悔亦可。 懺法分為三類:一是對四人(瑜珈戒本說三人)或四人以上懺;二是對一人懺;三是自己責備心懺。 不過對四人及對一人懺的白詞相同。 所以懺詞分為二種:一是對人白懺;二是自己獨白懺。 現在舉列如下:
第一、對人懺法
  懺時應修威儀,長跪合掌,對受懺者白:
  諸大德一心念(對首懺則不用諸字),我某甲故囗囗囗,犯波羅夷罪,今向大德發露懺悔;更不敢作,願大德憶念我。(三說)
  懺悔主或受懺者呵責雲:
  自責汝心,生厭離。
  懺者答云:爾!
  第二、責心懺法
  懺者應修威儀,心生慚愧,對自獨白:
  我某甲,故囗囗囗,犯波羅夷輕方便(或輕垢罪),我今自責心懺過。(一說)

  本來,若有犯戒,應該隨犯隨悔,如果事忙,或者人數不足,則應於每半月說戒布薩之前,必須悔淨。 否則,有犯不淨,而聽說戒,便成覆藏罪。 善戒經說:若比丘犯波逸提,不愧不悔,聽菩薩戒,得偷蘭遮;若犯偷蘭,不愧不悔,聽菩薩戒,得僧殘罪;若犯僧殘,不愧不悔,聽菩薩戒,得波羅夷罪。這是菩薩覆藏,重於本罪的原故;這又是菩薩戒重於聲聞戒的一例。 這也是受了菩薩戒的人,不可不知的一件事。
道宣律師將律藏所詮之戒學法門稱為制教。於佛所制的戒律有所違犯時的懺悔法,通稱為作法懺。有三種類別:
眾法懺:對四人以上的僧伽懺悔。犯尼薩耆波逸提以上的過失適用眾法懺。
對首懺︰面對一位同戒的僧人懺悔。適用於犯波逸提以下的戒罪。
麼做呢?舉例來說:如果今天有居士供養缽,我覺得我的缽破了,很想再換一個,本來拿一個就夠了,可是我就是拿二個、三個,這樣就是多拿了。此時,別人就要 檢舉:你拿一個不就夠了嗎?為什麼要拿那麼多?而且你那個缽儘管有一點裂縫,裝湯也還不會漏,其他人也很須要,是不是要先給別人?說了之後,多拿缽的那個 人就要在大眾中將缽捨出來,這在出家戒中屬於尼薩耆波逸提的部分。衣缽用具等多取多貪多囤積就要捨出來。捨出來的就變成公物,他還是可以取用,或者仍由他 保管,但這東西並不等於是他的,這叫做無私心。這種經過一個程序的表白即是作法懺,捨了物品之後再以對首懺法對一人說悔。
犯戒後對某人或眾人懺悔時,這個接受表白的人,必須沒有犯這條戒。這不表示這個人從沒有犯這一條戒,可能曾經犯過,但此時此刻他已經懺悔清淨。而如果是懺悔麤重罪如僧殘、偷蘭遮等,僧伽的人數必須要更多才行。持戒修道的整個過程在學習坦然,有過失就懺悔,懺悔便能清淨,清淨即心安。在僧團中是坦蕩清淨的。

心念懺︰獨自心想口念之法,主要用於懺悔微小過失,如懺輕微的突吉羅罪。又本為對首法、眾法,因界內無人可接受我的懺悔,故以心念秉法懺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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